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4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4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449號聲請人理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金仲 訴訟代理人 黃淑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99年8月9日以99年度司催字第1820
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附表:99年度除字第244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94ND0000000至94ND0000000│85│85000│├──┼────────────┼────────────┼──┼───┤│002│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94ND0000000至94ND0000000│100│1000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書記官黃曼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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