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5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5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501號聲請人 王鎮明 即東昌工業社訴訟代理人 邱碧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9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宣玉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書記官謝梅琴┌────────────────────────────────────────────┐│附表:99年度除字第250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台中商業銀行松山分│99年8月1日│32,000元│SSA0000000│││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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