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9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21號、96年度毒偵字第63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叁玖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毒偵字第6316號),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93公克),係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93公克,經警查扣後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反應,有該院96年12月6日草療鑑字第09600010065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參,足認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柯雅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小屏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