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6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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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67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非訟代理人 曾仲鈺 債務人 蔡彥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柒仟陸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蔡彥劼於民國(下同)108年02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整,借期至113年02月20日屆滿,利息自撥款日起依本行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碼百分之3.73機動計付(月調)。
(二)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9年10月20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207,68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76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蔡彥劼│自民國109年1│至民國109年1│年息4.53%│││207685││0月20日起│1月19日止││││元│├──────┼──────┼───────┤││││自民國109年1│至民國110年0│年息5.436%│││││1月20日起│8月19日止│││││├──────┼──────┼───────┤││││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4.53%│││││8月20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