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四三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
丙○○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五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夏一峰
法官曾佩琪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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