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116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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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11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一六○號
聲請人鴻泰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聲請人為該等支票之受款人,因發票人寄給聲請人結果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九八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刊登民眾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九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聲請人為該等支票之受款人,係票據權利人,而前揭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文衍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