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婚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婚字第三七號
聲請人乙○○右聲請人因與甲○○間反訴請求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固定有明文,惟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見最高法院四十三年台抗字第一五二號判例)。
二、本件聲請人業已繳交反訴裁判費參萬零壹佰捌拾元,不論為其自籌或向他人借支,均難認為其無資力且缺乏經濟信用,與上開要件不合,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彭洪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吳美雲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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