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除字第八○五號
聲請人 陳玉珍 右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附表中關於「ND00000000張、NR00000000張」之記載,應更正為「七八ND00000000張、七九NR00000000張」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與原本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信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陳美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