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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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八二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甲○○詐欺案件(台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罪,前經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一○號),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四年,於九十年四月十九日確定。乃於緩刑前,即八十九年十一月四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中壢簡易庭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以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一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並已於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楊得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