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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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一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望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