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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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勞小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小字第13號原告 劉保杉 被告 張濟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1萬1,85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從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勞動法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書記官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