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2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侵入住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20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彬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98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建彬犯侵入住宅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建彬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侵入住宅罪。又被告有如前揭所示之前科罪刑,且於民國一00年五月二十七日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素行,所生危害及犯後態度不佳並無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方柔尹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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