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27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上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由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松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董美惠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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