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0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05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豐榮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4年度執聲字第1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硬碟壹個(含包裝盒、連接線、皮套),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豐榮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緩起訴處分1年期滿,查扣之硬碟(含包裝盒、連接線、皮套)1個(103年度保管字第1950號),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著作權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情。
二、按商標法第98條及著作權法第98條均屬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先於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適用。因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採義務沒收主義,法院就此等物品是否宣告沒收,無裁量權限,除已證明滅失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或有無查扣,均應宣告沒收;而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
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亦即著作權法第98條前段採職權沒收主義,沒收與否,法院有裁量之權。採義務沒收主義者,自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規定而適用(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137號判例、98年度台上字第523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及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3年10月2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8款規定,以103年度偵字第66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3年10月2日起,並已於104年10月1日屆滿,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各款所列得撤銷緩起訴處分之事由等情,業據本院核閱前開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6680號偵查卷宗、103年度緩字第1388號執行卷宗無誤,並有上開卷宗所附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該案扣案之硬碟內含有仿冒商標「三國無双」、「Koei」、「KT」之「戰國無双3empires」、「真三國無双5」、「忍者外傳3」遊戲軟體,係違反商標法且侵害著作權之非法重製物,復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供承無誤,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 楊文華 證述內容相符,並有商標註冊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函文、鑑識報告書、製造販賣暨授權契約書、露天拍賣網頁列印畫面及現場照片附卷可稽,足認該扣案物同屬商標法第98條及著作權法第98條前段所定之物,參酌前揭所述,應優先適用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是聲請人就扣案硬碟1個(含包裝盒、連接線、皮套)聲請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聲請書誤引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為聲請依據,雖有未合,然本院得自行援引適當規定而為裁定,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附此敘明。
四、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文婷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