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17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國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國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林國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4年度審簡字第841號、104年度審易字第209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韋佑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附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年5月16日16│104年6月2日採││││時或17時許│尿前往前回溯4日│││││內之某時點││├──────┼────────┼────────┼────────┤│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4年度│士林地檢104年度│││機關年度及案│毒偵字第1306號│毒偵字第1428號│││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04年度審易字第│││││841號│2094號│││├──┼────────┼────────┼────────┤│事實審│判決│104.07.31│104.10.29││││日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04年度審易字第│││││841號│2094號│││判決├──┼────────┼────────┼────────┤││判決││││││確定│104.09.07│104.11.23││││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