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0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0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052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吳麗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零肆佰伍拾柒元,及其中貳拾萬零肆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吳麗美於民國96年04月04日向聲請人借款200,457元整﹝參證物一﹞,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8年04月25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200,457元整﹝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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