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9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國雄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續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鍾國雄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上開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頴
法官林裕凱法官林于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書記官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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