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191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913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8月2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
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又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事實
為請求被告給付信用卡欠款,然依原告所附消費明細表尚包含「
通信貸款」,此於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原因及事實欄均未提及,
請將該部分事實以書狀陳明並檢附相關契約文件等提出本院,並
將繕本送達被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蔡政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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