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全球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東西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佰元,及自本裁定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經本院97年度北小
字第4006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一審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依後
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至於聲請人所提出之其餘
費用,於裁判費部分,已於判決中諭知,其餘部分皆非行使
本案權利程序中所需費用,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公司登記抄錄費200元
合計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