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21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 邵元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甲○○」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邵元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書記官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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