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2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2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26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加坡商欣格二十一服飾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臺北地方法院己為債務人選任三位臨時管理人)。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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