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2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2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27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恩益禧股份有限公司(臺灣NEC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電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乙○○、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提出亞電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中譯本)及乙○○、丙○○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請具狀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書記官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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