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27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27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謝諒 獲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積瑄 (JackChi-HsuanLiu)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參仟萬元,及自民國七十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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