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22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沒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七一八號被告甲○○賭博案件,扣案之六合彩賭博簽單參拾壹張,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97年3月24日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98年3月2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之六合彩賭博簽單31張,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2月29日以97年度偵字第718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時間為1年,依職權送請再議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97年3月24日以97年度上職議字第1541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為97年3月24日起至98年3月23日止,被告於緩起訴期間並無遭撤銷緩起訴處分等情,經本院核閱該署97年度偵字第718號、97年度緩字第125號執行卷宗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稽。而扣案之六合彩賭博簽單31張,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認在卷,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第220條、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