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苗簡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苗簡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苗簡字第152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室被告甲○○
12號5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四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兩造應於開庭前,與他造確認請求金額是否有爭議。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