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21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錢進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復為同法第511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以相對人設置宿舍致不能返還土地及回復原狀而受有損害為由,請求給付新臺幣1,160,250,282元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為上開聲請,雖提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駁回再議處分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為證,惟形式上無從得知聲請人因相對人之行為受有何具體損害,亦無其他足資釋明之文件,揆諸首開條文及說明聲請人有未盡表明請求原因事實及就其請求為釋明之責,聲請顯於法不合,聲請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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