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04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俊豪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6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豪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2年2月確定,於民國103年6月23日入監執行,嗣於法務部矯正署(下稱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現已於110年9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院為上開應執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就受刑人本件假釋付保護管束自有管轄權。又經本院審核卷附矯正署
110年9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13231號函暨所附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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