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33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33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3323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溫妙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均勿省略);確認債務人之姓名是否有誤(姓氏為溫或温),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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