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簡字第20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簡字第207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家源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六年十一月十日所為一○六年度審易字第1468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家源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0日以106年度審易字第1468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本院今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前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洪英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雯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