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3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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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373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蔡坤儒
曹訓察 被告 張瓊元
朱洪玉綿 朱正中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8月24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游文科
法官林世民法官黃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書記官王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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