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緝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緝字第11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違銘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76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賴違銘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賴違銘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涉犯刑法第第173條第3項、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嫌疑重大,經本院發布通緝後,經警緝獲始到案,而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民國107年5月15日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前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仍否認犯罪,惟本案犯罪事實業經證人 卓國彬 證述在卷,並有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可稽,其犯罪嫌疑顯屬重大,復經警緝獲始到案,而有逃亡之事實,本院基於對社會侵害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權衡公、私益之比例,認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被告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8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湯有朋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