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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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90號原告 陳柏宏 訴訟代理人 呂思頡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方俞 律師複代理人 賴雅馨 律師
林庭瑄 被告博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佳玲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 律師複代理人 劉千瑜 訴訟代理人 陳彥文 律師
高凱韻 律師被告傅佳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2款定有明文。本件因原告具狀追加被告傅佳玲並為訴之變更,本院認原告追加及變更部分與原訴之基礎事實同一,原請求之證據資料與追加及變更之訴具有相當程度之同一性,得於後請求之審理程序予以利用,故基於紛爭解決一次性原則,避免因重複審理而增加兩造之勞費,因而准原告前揭訴之追加及變更。
二、基上,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8月20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準備程序;106年8月24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游文科
法官林世民法官黃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再開辯論部分不得抗告;准原告訴之追加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書記官王小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