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苗簡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苗簡字第二八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高敏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蕭雅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