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六一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洪碧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