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六一號
原告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蕭淑芬 被告 黃秋蓮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一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叁拾壹萬柒仟肆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佰伍拾壹萬壹仟玖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理由欄三「請求被告返還肆佰叁拾壹萬柒仟肆佰肆拾壹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請求被告返還參佰伍拾壹萬壹仟玖佰柒拾壹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玉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李育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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