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盜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七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法官吳孟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華仁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