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聲字第70號
聲 請 人 愛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0000000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97年11月24日對相對人所發債權讓與通知書所
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受讓第三人荷商柯企第三資產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及主債務人壽皇營造有限公司之債
權,曾於97年9月至11月間先後二次以附件所示債權讓與通
知書通知相對人乙0000000,然均以該信函招領逾期
而被退回,另相對人甲○○之戶籍所在地臺南市○○區○○
里○○鄰○○路○○○號,為戶政事務所,亦屬應送達處所不明
,為此依據民法第97條規定,請准聲請人以公示送達方式為
意思表示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
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存證信函及遭退件之信封影
本、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為憑。經本院核閱該信件因中華郵政
公司投遞後,相對人乙0000000有遷移不明情事,而
於信封上註明「遷移不明」、「退回」等情。且信封所載送
達處所,又與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相符;另相對人甲○○之
戶籍所在地臺南市○○區○○里○○鄰○○路○○○號,為台南
市安平區戶政事務所所在地,可信,聲請人以信件將其意思
表示送達予相對人住所後,因相對人遷移而無法送達。是以
,聲請人無法將意思表示通知相對人,非可歸因聲請人有過
失而不知相對人住居所之情事。從而,聲請人為將如附件所
示債權讓與通知書示通知相對人,聲請本院准以公示送達方
式通知,核與前揭法條規定之意旨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