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10號原告 陳河楷 訴訟代理人 張智剛 律師被告 陳素煌 兼訴訟代理人 陳素月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囑真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該條款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程序中亦有準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70萬5,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3,848元,是原告尚應補繳12萬848元,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5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書記官黃世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