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275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非訟代理人 林芊亨 相對人 陳春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春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蓋有聲請人之代理人章之聲請狀。
二、信託專簿。
三、相對人陳春香、債務人 陳張素欣 、 陳建茂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請核對並更正聲請狀附表之不動產資料。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