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桃簡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桃簡字第1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TRANVANTRUNC(越南籍)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33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TRANVANTRUNC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未經許可入國,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爰審酌被告TRANVANTRUNC之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及犯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依刑法第95條之規定,諭知被告於前開所處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以示懲戒。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95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規定:
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