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39號原告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被告 謝遠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佳宏
法官涂光慧法官吳芙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