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2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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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八號
聲請人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五八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青蓉
法官周美雲法官紀文惠┌──────────────────────────────────────────────────────┐│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東│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玖仟玖佰柒拾伍元│0000000││││司甲○○│台北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
書記官袁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