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家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1號
106年度家訴字第10號106年度家訴字第11號107年度家訴字第10號原告 張坤 和被告 張坤明
張玉霞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臺東區處法定代理人 羅清達 訴訟代理人 許成霖
張石宗 上列當事人,聲請返還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楊憶忠
法官簡大倫法官謝當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