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8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815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債務人 葉偉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肆仟零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利息及違約金合計逾年息百分之二十部分不予准許)。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