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346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追加起訴被告計十九人,此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訂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參拾貳萬玖仟參佰陸拾伍元,計算式為:(17,335x19=329,365),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世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其餘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八日
書記官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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