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63號原告久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民事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書記官許瑞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