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準強盜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8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邱聰安律師上列被告因準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肆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準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1月11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建都
法官黃珮茹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