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4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王國慶 律師
林毓棟 律師 何方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麥當勞餐廳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肆拾捌萬捌仟柒佰貳拾元(月薪87,406元×12月×10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肆仟叁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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