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76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伍萬壹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書記官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