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31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 張巧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曉鳳 、 郭權裕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不服民國105年1月20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31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永祥
法官鍾淑慧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書記官